
|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依 据 | 减免项目 | 各项优惠政策减免收费项目及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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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注册登记费 | 1、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下的按注册金额的0.8‰收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3、财预字[1994]3号4、发改价格[2004]2839号5、i i i 价费字[1992]414号6、计价费 [1998]1077号7、财综[2011]9号文件规定 | 1、免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费;2、免收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50元。 | 1、对新申请从事服务业的非公司制企业,放宽出资额限制,免收注册登记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新创办服务业企业,两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关于贯彻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吉发【2008】27号转发省发改委提出意见2、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注册登记,暂停征收注册登记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自创办之日起2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省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除中央应收部分和资源补偿类费用外,减半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号。3、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为10%)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两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8号 )。4、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协议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三年内零收费。依据长春市委长发(2011)31号文件。 | ||
| 2、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金额的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收费; | ||||||
| 3、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三百元; | ||||||
| 4、国家核拨部分经费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一百元; | ||||||
| 5、注册登记费最低收费标准五十元。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 ||||||
| 6、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 ||||||
| 7、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在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两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标准执行; | ||||||
| 8、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标准执行; | ||||||
| 9、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 ||||||
变更登记费 | ||||||
| 1、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100元 | 1、三改企业变更登记费减半; 2、免收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费; 3、免收国家核拨部分经费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 |||||
| 2、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和资金之和不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 | ||||||
|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 | ||||||
年度检验费 |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每户50元。 | 1、免收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2、免收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收费;3、免收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4、免收分公司年检收费;5、免收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6、免收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7、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交年检费。 | ||||
补(换)证照及执照副本 | 因遗失、损坏需重新补换证50元 | 免收营业执照副本收费10元 | ||||
注册登记费 | 20元 | 计物价[1993]1744号、吉财非税[2008]435号、价费字[1992]414号、财综[2011]9号文件规定 | 1、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免收注册登记费; | |||
变更登记费 | 10元 | |||||
营业执照副本 | (免收) | 免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3元。 | ||||
补换发营业执照 | 1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