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9年11月26日
字体显示:       
长工商消字〔2007〕3号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工商局,各直属、派出分局:
        2006年3月3日市局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长工商消字[2006]2号),从一年多的执行情况看,个别单位不按通知精神执行,有的不经审批直接抽检,有的随意下发检测通知,却不去抽检。为 纠正和改变目前的状况,现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送检测机构检测的所有商品一律报市局消保处审批。
二、无论个案还是计划性抽检,均须由市局消保处审批后方可进行检测。
三、送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抽检通知书,必须加盖市局消保处公章。
四、凡审批后的报检商品,申报抽检单位必须在10个工作日抽检完毕。
五、凡未经市局消保处审批的,视为违法行政行为,并追查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消保 质量监测 通知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