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消字〔2006〕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局,各直属、派出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规定,结合系统实际,现
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1、监测概念。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
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2、监测方式。监测包括定向监测和不定向监测。定向监测是指按计划对选定的商品定期进行监测;不定向监测是指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和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适时确定具体商品进行监测。
3、管辖权限。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监测工作。长春市工商局经省局批准,可以授权所辖各县(市)工商局和各直属、派
出分局对各自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
各单位严禁擅自扩大监测商品范围或跨辖区越权执法,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报批备案。监测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和集中审批,各单位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必须向市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
二、要严格界定监测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场所的商品进行监测:
1、各类商品交易场所;
2、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
3、商品物流服务场所。
三、要突出重点监测商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监测下列商品: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2、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3、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
4、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四、要认真履行监测工作程序
各单位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程序:
1、制定监测计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制订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场所、监测的商品品种、时间安排、承检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经批准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的县(市)局
和直属、派出分局的监测计划应当报市局备案。
2、按计划实施监测。根据监测计划,市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县(市)局和直属、派出分局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3、确保委托检测机构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与检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4、按时送达监测结果。检测结束后,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组
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五、要做好监测信息的利用和处理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数据产生后,要认真利用和处理好监测信息。
1、结果报送。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汇总分析,上报市局消保处,统一存档。
2、信息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测信息,市局将根据各监测单位上报的监测结果,统一汇总,报市局领导批准后,统一对外发布。
3、依法处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或者通报的监测信息和监督检查信息,或自行组织商品质量监测获得的真实准确的最终监测结果,对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销售的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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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移交。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商品质量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审批表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消保 流通领域 质量监测 通知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3月3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