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工商法字[2011]4号
关于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加强社会管理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
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工商局,各直属、派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经市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落实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在加强社会管理中严格依法行政、妥善化解社会矛盾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以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明确工商行政执法的总体思路和检验标准
1.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精髓,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因此今后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把握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方向,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工作最高标准,树立执法为民、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理念,突出保障民生、优先促进就业、妥善化解矛盾、增加和谐因素、创新社会管理、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提高工商行政执法的科学化、文明化、法治化水平。按照这一总体思路,今后的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以是否符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最高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实体和程序要求,是否符合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法治原则,是否符合保障民生、促进就业、化解矛盾的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工作成果的检验标准。
二、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政策,高质量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2.各级行政审批窗口和行政审批岗位的干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在办理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年检验照以及核准食品流通许可、广告经营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业务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出台的政策(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政策”)进行。凡是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政策没有规定,以及其他文件、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位法规定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六条一款“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和该条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由其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向企业登记机关送达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的暂停办理登记注册的书面通知,则行政审批窗口不予办理新设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但必须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者暂停办理登记注册的书面通知,公示于登记注册场所;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其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向企业登记机关送达书面通知的,一律正常办理登记注册。
4.行政审批岗位的干部,在接受行政审批方面的咨询时,必须使用执法文明用语,并主动发给行政相对人《一次性告知书》;对收取许可申请但不能立即决定是否受理的,要出具《收到材料凭据》;对受理许可申请的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经审查许可申请认为不应受理、或者应依法驳回的,要发给行政相对人《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驳回通知书》,并注明理由,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审批窗口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和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如果认为可能涉及到该市场主体内的其他投资人、第三人利益的,要依法告知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中争议较大的,应及时依法组织听证,并依据听证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办理各项行政审批必须恪守公开承诺时限,切实践诺。
三、以落实巡查责任和提高工作效能为目标,扎实做好各项监管工作
6.按照市局建立登记监管紧密衔接机制的相关规定,以经营食品、农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煤矿、非煤矿山、直销、餐饮、娱乐、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等行业(以下简称“热点行业”)为重点,及时建立经济户口,并详细记载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日常经营负责人和工商联络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市场巡查干部要按统一划分的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市场巡查,并将巡查作为上门服务的手段,主动为其排忧解难。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章行为,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及时予以行政指导;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程序立案调查。
7.以热点行业的无照经营为重点,严格依法查处取缔,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取缔彻底。在具体执法中,除从严监管的热点行业外,对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弱势群体,为满足生活基本需求而从事的无照经营,要以教育规范为主,尽量不予处罚,引导其转为合法有照经营,通过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8.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经抽检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要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抽检结果和拥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检的,要及时与复检申请人共同另行委托法定的复检机构进行复检,从而确保抽检结果的客观、真实。同时,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执法干部人身安全,对抽检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易燃、易爆、易腐蚀商品,原则在本市检验。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外地检验的,要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406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按法定的安全方式运输。
四、以查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要案为突破,全面加强办案执法职能
9.明确国务院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定位,努力在“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自觉把维护市场秩序,作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首要任务。
10.办案执法干部查办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28号令),推行文明执法、和谐办案。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要使用行政执法文明用语并依法进行,收集证据要客观公正,并正确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自由裁量权,做到每个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精准、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卷宗完整。
11.办案执法干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回避的权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写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一盘棋的高度,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2.市局以及各县(市)局和直属、派出分局,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一盘棋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后一经发现违反本指导意见第二、三、四条规定行为的,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工商局92号令)、《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193号令)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工商法字〔2008〕31号)的规定,按执法过错行为予以追究。
13.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局的相关规定,凡与本指导意见相抵触的,均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市局具有执法职能的业务处室可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本战线的具体细化措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法制 落实 领导讲话 社会管理 依法行政 意见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6日印发
校对:王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