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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因本单位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
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三、此举已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本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危险房屋,且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
以上承诺属实,申请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给予的直至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申请人签字盖章(写不下可另附纸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敬请阅读1、本表仅限以住宅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提交,并存入档案; 2、各类企业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其中投资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其亲笔签字;个 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由经营者亲笔签字。 3、住所(经营场所)填写须细化到街(路)、门牌号、楼宇名称、楼层和房间号; 4、各类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由该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字;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由经营者亲笔签字。
附件2:
不须办理登记的营业场所备案表
企业名称
 
未载入营业执照的仓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因本单位在登记注册的住所之外,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设立自用仓库,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
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三、此举已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四、本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危险房屋,且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
以上承诺属实,申请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给予的直至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200 年 月 日
 
受理备案
人员签字
 
受理日期:
200      月  


说明1、本表仅限在企业住所之外设立依法不须登记注册的自用仓库,向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使用,并作为市场巡查的依据; 2、各类企业申请备案登记时,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营业场所填写须细化到街(路)、门牌号、楼宇名称、楼层和房间号。
附件3:
 
关于同意将居民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市场主体名称),申请将位于长春市      区(县、市)5 5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 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确认。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盖章
 
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证明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7】236号文件印制; 2、本证明由申请从事经营者填写,递交给业主委员会; 3、由业主委员会收到本材料后,召集业主大会讨论,并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签字盖章; 4、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或居委会负责此项工作; 5、在本证明中签字的负责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社区主任、居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 6、住所(经营场所)填写须细化到街(路)、门牌号、楼宇名称、楼层和房间号。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附件4(参考文本):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批准,< /span>           (房屋使用人姓名)使 用的位于长春市      区(县、市)               (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不属于居民住宅、安全状况良好,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可作为生产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投资人承诺遵守如下规定:
1.本证明仅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具有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2.政府依法拆除该经营场所,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3.出证单位如撤销《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则本证明自动失效。
4.本证明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期间的   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出证单位办理续期手续。出证单位不予续期的,本证明自动失效。& lt; /div>
 
出证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本证明一式三份,一份由出证单位存档,一份交登记机关留存,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附件5(参考文本)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投资人申请将长春市     区(县、市)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3、此举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本住所安全状况良好,不属于危险房屋;
5、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给予的直至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投资人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