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 直销监督管理

全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制定的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8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现在起利用半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并于2007年8月1日—8月31日,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与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及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各种传销活动。全面整顿和规范传销活动比较集中的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劳务中介等领域的市场秩序。
(二)重点查处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
(三)严厉惩处以传销为手段的经济犯罪行为;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胁迫参加传销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他人,特别是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各种条件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
通过集中行动,使重点地区的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的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消除;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劳务中介等领域的市场营销行为得到规范,违法违规率明显下降。
二、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建立三级联动机制。
1、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与其它各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全市集中行动的组织领导、重大案件协调指挥、打击传销工作督导验收等。
2、在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公安局经侦、网监、110与市工商局直销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等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协同查办机制,负责举报投诉受理、大要案件督办查办、疑难案件指导,建立传销组织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打击传销工作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
3、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领导下,各公安派出所与工商管理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三点一线”的“联防、联控、联合打击”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具体负责外来人口集中的城乡结合部、火车站、客运站周边、出租房屋以及写字楼、宾馆、招待所等传销活动易发、多发地域的巡查监控,举报受理。并于8月5日前,对辖区内的写字楼、宾馆、招待所逐一进行排查登记,搜集案件线索,发现传销活动坚决打击,彻底取缔;突出抓好房屋出租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条件,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签订无传销《责任书》及发放宣传单、告知书等形式,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屯)、无传销校园、无传销“楼、堂、馆、所”活动,有效压缩传销的生存空间,减少滋生传销的土壤。
(二)集中力量查处传销大案要案。以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为重点,对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治。对农安、榆树等县(市)近期查办的传销案件组织体系中的有关人员,根据其情节,分别依法严肃处理。对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及其骨干分子,除予以经济处罚外,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互联网监督管理。由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市通信管理部门及市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利用技术手段,查处和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网上传销活动。
(四)依法规范直销行为。10月30日前,由市工商局直销监管分局对各直销企业驻长分支机构、店铺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募、培训、计酬等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对未经报备的培训活动、擅自变更登记报备事项的行为进行规范、整改。对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五)防止传销进入校园。由市教育局、市工商局牵头,结合新学期开学,采取组织在长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师生观看打击传销宣教片、召开座谈会、开展杜绝传销签名活动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引导学生认清传销的本质和危害,增强辨别能力,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
三、时间安排与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排查传销线索阶段(2007年7月31日—8月5日)。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专门执法力量,开展调查摸底,了解和掌握本区域传销活动的基本情况,排查传销案件线索。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以及实施方案,于8月5日前报送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8月6日—2007年11月30日)。各地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在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集中组织大规模打击行动,开展区域整治,查办大要案件,严惩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形成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强大攻势。9月1日至11月底,持续开展打击行动,进一步清理传销残余人员,深挖传销操纵者、策划者,彻底摧毁传销网络。
(三)总结阶段(2007年12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和推广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有效作法、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巩固和扩大打击传销工作成果。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进行督察。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将开展专项行动情况报送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8月1日至8月31日开展的大规模集中行动的情况,要于9月5日前报送。
四、具体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当中,继续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打击传销工作方针,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全面部署,统筹安排,切实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认真分析当地打击传销工作形势,研究制定具体方案,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交流信息,分析掌握本地区传销活动动态,制定和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联合查处重大传销案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等方面的作用。
(二)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有关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重点抓好对农民工、下岗人员、在校学生等群体的正面教育,帮助他们消除“传销暴富”、“快速致富”的畸形心理,引导他们增强勤劳致富、合法致富的意识;深入企业宣讲《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警示企业规范经销行为,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的局面。
(三)要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托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传销活动线索,集中查处以销售产品为载体的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为传销活动出租房屋、提供经营和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对重大传销案件的查处,要提前介入,以控制局面,实施有效打击;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集中打击以传销为手段的经济犯罪行为;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严厉惩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传销组织者及其骨干分子。
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直销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发现有涉嫌传销的申报企业,协助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站的监督,积极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开展传销的行为。
人民银行和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工商、公安等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为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开展打击传销专题教育,密切关注本校学生动态,防止学生受骗上当参加传销。要高度警惕校园中发生的各种传销行为,一经发现,要配合执法机关坚决予以打击。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做好确有困难、无力返乡的一般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深入揭露传销“经济邪教”的本质,及时报道打击传销信息,公开曝光传销典型案例,营造打击传销的舆论氛围。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要在基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屯)校园活动,建立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打击传销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