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资 企 业 登 记 须 知 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二、 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三、 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四、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五、 企业备案提交的材料 六、 企业集团登记提交的材料 七、 其他登记事项提交的材料 八、 申请证照提交的材料 九、 有关文书格式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返回)
二、 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出资人盖章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公章); 4、出资人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证明;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8、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9、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董事长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加盖发起人公章,或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应附发起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公司章程; 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规定。 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9、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创立大会决议。 创立大会决议应明确董事、监事的姓名,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10、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11、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5、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发起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企业法人,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六)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1、《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返回)
三、 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变更登记 1、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新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投资人的指定文件。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盖章或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董事调整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相同项目材料可以合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注册资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起人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发起人认购以外增加的注册资本的增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投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投资人盖章。 (5)验资报告; (6)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5、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6、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确认。 (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7、类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股东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6)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变更或者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出资人名称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1、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复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5、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6、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7、经营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 (5)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核转手续适用本规范。 企业申请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登记机关核转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分支机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改制为公司 (1)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 (5)企业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文件合并提交);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交); (9)改制后的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改制以及安置职工的方案。 改制后新入资股东或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到会董事签字; 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盖章。 (10)改制后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出资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则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出资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改制后公司的验资报告; (12)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委派文件。 (13)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 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盖章;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盖章;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盖章。 经理的审查意见由董事会成员签字; (1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指定文件。 (16)《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签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盖章或签字;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董事会签字;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出资人盖章; (17)改制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8)改制变更住所的,提交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9)改制后变更经营范围的,新增项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0)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的,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申请改制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分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公司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因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8)变更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返回)
四、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清算报告应经有关行政机关确认或经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机构查证确认。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单位的担保文件以及完税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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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 1、修改章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声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表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价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懂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的章程,由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应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代行出资人指责的授权书。 (4)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签字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董事、监事、经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股东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原备案董事签字; 经理的审查意见由董事签字; (4)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原任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委派的文件。 (5)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6)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百安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任不得兼任董事;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以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得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所提交文件除有关人员签字外,均应加盖公司公章。 3、非货币出资到位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得《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或发起人缴付非货币出资的证明; 房产、车辆、商标、专利等有权属登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非货币出资到位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 1、修改章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章程修改案(出资人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主管部门(出资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同意转让或受让的文件,或者企业原出资人现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5)企业章程(现出资人盖章); (6)现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改变适用本规范; 因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后,现出资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法办理改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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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集团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变更登记 1、变更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改正案(母公司签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2、母公司变更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改正案(母公司章程); (4)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 (5)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变更住所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4、变更集团成员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 (5)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5、变更集团母公司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注销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返回)
七、其它登记事项提交的材料
(一)迁移登记 (1)企业/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当的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申请到属地登记机关登记 一、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公司拟在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同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二、其它企业 (1)企业出资人或有限公司股东签署的拟在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或股东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注:拟在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企业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但出资人或股东提出在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的企业(公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返回)
八、申请证照提交的材料
(一)增加营业执照副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申请报告(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营业执照遗失作废的公告; (4)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集团登记证遗失的情况。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集团登记证遗失作废的公告;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返回)
九、有关文书格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临时、年度)。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股东到会情况。 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作出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会议主持情况:应当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议案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对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签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或发起人(股东)代表签字或者董事会成员签字。 由到会股东代表签字的,应当附发起人(股东)授权委托书。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界次、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董事到会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董事实际到会情况。 召开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召开10日以前将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会议主持情况:应当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董事会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的董事数占董事总数的比例。 董事会会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到会董事签字。 代行签字的,应当附董事的授权委托书。 (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明确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应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数额,董事、监事、经理产生方式(选举、委派、任命),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及除法律规定的以外所有登记事项变更的决议机构(股东会、董事会);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