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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审批

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广告印刷品审批

一、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二、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